27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新版《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修订后正式发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央厨房等七类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产品销售交付时实施源头赋码。
2017年,福建省出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推动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通过溯源码逐步实现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到经营环节的全程追溯管理。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前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监管的工作需求与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办法》应运而生。
新《办法》在追溯主体义务、追溯管理类别品种、系统建设和服务民生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与创新调整。例如,要求七类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产品销售交付时实施源头赋码,并分类规定了相应录入或者接受确认追溯信息的义务。
这七类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具体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口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
新《办法》规定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整和规定哪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具体类别品种需要实施源头赋码,由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生成追溯码,追溯码将跟着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加工、销售到餐饮服务环节一路传递。扫一扫溯源码,每一批次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信息将一清二楚。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至关重要,该平台集食用农产品入闽登记、食品追溯码赋码管理、追溯凭证管理等功能于一身。“为进一步打破食品安全信息信息孤岛,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该平台汇集相关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信息,并鼓励企业将自建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与平台系统进行对接,推进实现信息共享。”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去年10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注册主体有29.81万家,累计上传数据21.04亿条。以上负责人介绍,如何发挥平台的数字化管理优势、减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负担、保障消费者权益,也是新《办法》考虑的重点。
根据新《办法》,如果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查验确认追溯凭证,企业则被视为履行了相应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纸质方式履行相应义务,系统生成的电子追溯凭证具有与相应纸质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或者接收确认了相关追溯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查询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相关的追溯信息。(记者 沐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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