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南郊区大威皇食品加工厂与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2009年8月12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1402272009B00146),取得方式为出让,出让年期为50年,用途为工业用地,四至为:东邻大同市东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南邻建昌街,西邻(保密中心),北邻南环路,面积为1.2166公顷(合18.25亩)。经与大同市南郊区大威皇食品加工厂协商,我分局拟有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费用为470.82万元,同时终止2009年8月12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1402272009B00146)。
根据大同市南郊区大威皇食品加工厂申请,拟将大同市南郊区大威皇食品加工厂土地补偿款拨付到大同市大威皇食品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区大威皇食品加工厂所有的债权债务以及一切纠纷都由大同市大威皇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与大同市南郊区大威皇食品加工厂存在土地和其他经济纠纷,在收到本公告10个工作日内携带佐证材料到我分局异议申报,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